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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
根据中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中国对化妆品产品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布,有效期4年,每两年复核一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依照中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
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中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规定,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3.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4.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5.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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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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