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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书式材料及规费

 

1.商标申请书应使用商标局指定的书式。

2.申请证明体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按类申请(即1标1类1份申请的原则)。如果同一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跨几个类,则需按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分别提出申请。

3.每1个商标申请应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并在商标申请书商标种类栏上注明商标是集体商标,同时附送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及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全文,并由申请人摘出要点,形成单一书式,一并报送商标局。

4.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易于粘贴,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5.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中文,并用打字机填写。申请书上的申请日期、申请编号一栏由商标局填写。

6.商标注册申请人,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义一致。

7.申请人将商标图样贴在申请书“商标”框内,贴方的方向为指定方向。商标用字应当书写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停止命名用的异体字、不规范的简化字。

8.填写的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所列商品和服务项目填写。若填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国际分类表中未列出,应附送说明书。(商品或服务项目多时,可另附纸填写并标注说明。)

9.申请人按规定向商标局缴纳申请与注册的规费。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1.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时虽然已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但未附送资格证明或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则由商标局退回,申请日期不保留。
2.申请时虽然已附送资格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但未指定商标为集体商标的,则由商标局退回,限期补工正。申请日期子以保留。
3.因申清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件不符合规定的商标局退回申清人,在申请日期处盖有“补”定印章,补正于续后,申请日期予以保留。
凡经商标局驳回并盖有“驳回”字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不得再次作为申请书件上报。
4.同一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普通商标,又提交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因为普通商标与证明商标的性质不同,前者表示出处,后者证明特定品质,为使消费者不致引起混淆,商标局将不予核准注册,除非申请人同时向商标局申请普通商标注销手续。
5.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应按照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填写商品,不要随意扩大商品范围或填报与证明内容无关的商品。如饭店服务项目上的星级"证明商标,不得填报与"星级"无关的培训服务。否则商标局将要求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或予以驳回,造成人力物力上的损失。
6.证明商标的多数申请人缺少注册申请及管理的经验,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如做好事先查询,咨询或委托商标事务所办理其注册申请事宜,将有益于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顺利进行。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 证明商标是由多人共同使用的商标,注册人与使用者之间不需要签订许可合同,其商标的使用具有引导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意义,与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证明商标的实质审查与一般商标不尽相同,审查较普通商标严格。
    证明商标的实质审查依《商标法》主要审查3点,即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该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本身是否属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禁用范围,但证明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不影响公众利益情况下,允许表示《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内容,即真实表示证明商标特定品质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应当予以核准。例如“黄岩蜜桔”,黄岩虽为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属我国《商标法》第八条二款禁用之列,但指定使用在“蜜桔”商品上的“黄岩”却是该指定使用商品的原产地名称,真实地证明了其指定商品的特定品质,应当不受《商标法》第八条二款的约束,可以予以核准注册。
    证明商标的实质审查包括审查注册申请人的资格,即依申请人提交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来认定申请人的资格。
    证明商标的实质审查还包括对该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该证明商标使用的宗旨,其目的和意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秩序; 
    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的是否具有真实性; 
    使用人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使用人与注册申请人是否已履行厂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是否规定了使用人的权力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收取管理费的数额,管理费是否规定使用于其证明商标的管理,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异议、争议、撤销申请 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一样,经商标局实质审查依法驳回其申请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经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核准注册后一年内,其他注册人可以提出争议;任何人认为其注册不当的可以提出撤销申请。即《商标法》和《细则》规定的驳回复审程序,商标异议程序,争议程序和注册不当撤销程序同样适用证明商标。
    但与普通商标不同的是,异议、争议及注册不当要求撤销的理由不局限于商标本身,还包括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其使用人是否合法,尤其是其使用管理章程是否公正性与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原产地名称划定的地域范围,有关质量标准等等。有关证明商标争议事宜与普通商标一样,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作出终局决定或终局裁定。
    证明商标公告 经商标局初步审定或核准注册的证明商标公告的内容与普通商标不尽相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6条2款)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后,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核准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9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个月内,应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子以公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0条)

    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提供《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由商标局进行审查,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12条)
    证明商标审定公告与普通商标一样在《商标公告》上公告,排列于普通商标第42类之后。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其使用管理规则的公告,使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公诸于众,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证明商标的国际注册 与普通商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申请人在办理普通商标的国际注册手续外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施行》单独通过指定代理人自该商标在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真实有效的中文的证明文件及使用管理规则。有关修改也应依同样程序递交。否则,商标局将驳回申请。
    要求优先权的条件程序按普通商标的国际注册办理,无须公证,要求的优先权日最早为1995年3月1日。
    证明商标的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成员国之一第一次提交申请注册的日期,以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其后六个月内可以要求优先权。比如法国的一个申请人在美国第一次提交一个商标的申请,在美国的申请日是1995年6月1日,1995年8月1日在同一种商品上以相同的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申请,同时提出优先权申请,该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申请日为1995年8月1日,优先权日为1995年6月1日,若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申请人在1995年7月1日指定在与之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局即以法国这-申请人的优先权日在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申请人的申请。因此,优先权应视为一种特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有关普通商标的规定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95年3月1日起受理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从1995年3月1日起第一次申请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书面证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
    提出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附件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充。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补交上述申请副本和有关文件的,视为无优先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提交注册的申请,如申请人需要,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申请办理有关优先权的书面证明,以便于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外国企业、社团、行会在中国申请注册证明商标 外方应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集体组织。外国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不得申请注册证明商标。
    外国申请人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也应附送主体资格证明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外国申请人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应当提供由其主管部门(或根据其所在国的实际情况或惯例)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比如:工业或商业登记簿文件或协会登记的文件。
     外国申请人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代理组织办理,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载明代理权限和委托人国籍。

    商标注册申请等书件,包括使用管理规则、证明文件等,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并以中文文本为准。代理人委托书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其公证、认证,按对等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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