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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和撰写

 

   专利申请的书面性原则,使填写或撰写申请文件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申请文件填写或撰写得好坏,往往影响到审批程序的长短、保护范围的宽窄,有时甚至影响到专利申请能否批准为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填写有很多技巧,下面只是把法律要求的以及实施细则要求的原则作一说明。 
  1.请求书 
  请求书有三种,分别是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收以及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它们的栏目和填写要求基本相同。在填写三种请求书时,都应当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专利局统一制订的表格上打字或印刷。现以发明专利请求书为便,说明各栏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 
  (1)第①、②、③、④和⒅栏:专利局填写。 
  (2)第⑤、⒂栏:发明名称(实用新型名称、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①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应当简单、明确地表达发是创造的主题,一般以15个字为宜,最长不超过25个字;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具体、明确反映该产品所属的类别,一般不应超过10个字。 
   ②发明创造名称不应过于琐,也不能太抽象笼统。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根据发明主题的宽窄,确定一个与国际专利分类表(IPC)中的类组相适应的名称。外观设计产品应当尽量使用外观设计国际分类表(洛迦诺分类表)上列出的产品名称。 
   ③发明创造的名称不是应当包含人名、地名、单位名称和产品型号、商标、代码等,也不允许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汇,例如,"……及其类似物",因为这样公使发明主题模糊。外观设计产品名称不应当包含描述产品功能、用途的词汇。 
   ④请求书中的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说明书以及其它各种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名称一致。 
   (3)第⑥栏: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①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必须是自然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个人,但不能是单位或"××研究室"、"××协作组"之类的组织机构。 
   ②发明人不受国籍、性别、年龄、职业或居住地的限制,只要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均可以成为发明人、设计人。 
   ③发明权不能继承、转让,发明人、设计人死亡的,仍应注明原发明人、设计人姓名,但是可以注明死亡,例如, "刘博(死亡)"。 
   ④发明人、设计人姓名由申请人代为填写,但应将填写情况通知发明人、设计人。在有多个发明人的情况下,如果排列次序有先后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注明顺序,否则专利局将按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次序排列。 
   ⑤发明人或设计人因特殊原则,要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在本栏填写"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中有人愿意公布姓名,有人不愿意时,将愿意公布姓名的填入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在请求书中应说明理由,并由发明人本人签章。请求批准以后,发明人姓名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和专利证书上均不载明,并且发明人、设计人以后不得再要求重新公布姓名。 
  (4)第⑦栏:申请人 
   ①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是单位时,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组织。 
   ②申请人如果是个人,应当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不能用笔名或者化名。外国人的姓名允许用简化形式。学位、头衔等不属于人名部分的内容应当删去。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写明其正式的全称。 
   ③申请人的地址应当写明省、市以及邮件可以迅速送达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一般不能用单位名称代替地睛,例如,不允许以"××学院"作为地址。一个地址内有多个单位的,除写明地址外还应写明单位名称。居所或经常营业所在我国境外的申请人,其地址可以只写国家和州,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台湾、港、澳的申请人地址可以分别写明为:中国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 
   ④申请人的国籍,可以用国家全称,也可以用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 
   ⑤申请人是单位的,除写明单位名称外,如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指定一名企业专利工作者作为办案联系人,填写在申请人地址之后。但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不指定联系人。 
   ⑥申请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又未委托专利专利代理的,应当推举其中一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应当填写在申请人栏目的第一署名人位置。在专利审批程序中,专利局一般只与代表人联系,代表人有义务将专利局的文件或其抄件转送其它申请人。除涉及共同权利的事项外(例如撤回申请、放弃专利权、变更权利人等),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各项手续。 
   ⑦专利局只对外国人的申请资格按照专利法第18条进行审查,对国内申请人,除有申请权纠纷的以外,凡填写在请求书"申请人"栏目中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均被视为是有权申请专利的合法申请人。 
   (5)第⑧栏:专利代理机构 
   ①申请人申请专利时,办理申请手续有两种选择:一是自己办理;二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只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手续的需要填写本栏目。尽管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强制性的,但是考虑到精心撰写申请文件的重要性,以及审批程序的法律严谨性,对经验不多的申请人来说,委托专利代理是值得提倡的。 
   ②申请人未曾办理专利代理委托手续,不得自行填写本栏目,否则不但构成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严重侵权行为,而且还可能会造成对申请人严重不利的法律后果。 
   ③我国实行专利代理机构负责制,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时,应当与专利代理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然后由专利代理机构指定本机构的代理人为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一件申请最多可以指定两名代理人办理,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专职代理人。 
   ④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是在专利局正式备案的,代理机构指定的本机构的代理人应当是经过专利局考核认可并在专利局登记的。为此,本栏目不仅要填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还应当填写其备案的编码和地址,代理人应当填明姓名以及在专利局的的登记号。 
   ⑤申请人在同一时期内只允许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委托一家专利代理机构。在委托共同的专利代理机构以后,如果同时推举有代表人的,这时相当于经全体申请人同意由代表人同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后,其在委托权限内采取的行为与委托人采取的相同行为有同等效力,由此产生的后果对委托人具有约束力。但是,按照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转委托手续,办理转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手续,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专利权的手续时,应当得到全体委托人的同意。 
   ⑥申请人有权撤销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反之,专利代理机构也可以辞去对其的委托。有上述情况的都应当通知对方并向专利局提出声明和办理相应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⑦在我国的境内没有长期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和台湾、港、澳的单位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台湾、港、澳同胞个人以及我国在国外工作和学习的人员申请专利专利时,除同样可以委托上述代理机构办理外,也可以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不得委托个人或由本人自己办理。 
  (6)第⑨栏:菌种保藏. 
   本栏目只有发明专利请求书上才有。当发明涉及到微生物并且需要对微生物进行保藏时才需要考虑填写本栏目。 
   ①需要保藏的微生物有两类:一类是公众无法获得的新的微生物;另一类微生物本身不是新的,但使用该微生物的方法或其产品是新的,当这种或这些微生物是公众无法获得时,也应当保藏。 
   ②微生物的保藏日期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最迟在申请的同一天,因为它被看作是专利申请的一部分。以实物��微生物作为专利申请的一部分,这是专利书面申请原则的唯一例外情况。 
  ③保藏单位:1995年以前,我国只承认专利局指定的两个微生物保藏单位,即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和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的保藏手续。由于我国从1995年起已经为布达佩斯条约的缔约国,所以在1995年以后,在所有布达佩斯条约指定的国际保藏单位进行的微生物保藏手续,都可以获得我国的承认。申请人在该栏目中应当准确地填写国际保藏单位的名称,以便专利局核对。 
   ④保藏编号:申请人在上述单位保藏微生物菌种以后,可以获得保藏编号。申请人如果因为提交菌种保藏的手续是在提出申请的同一天办理的,因而无法将保藏编号填入请求书中时,可以在请求书上先填上保藏单位和保藏日期,然后在3个月之内以书面补正形式提交保藏编号。 
   ⑤涉及微生物并需要保藏的专利申请。除需要在请求书中填明保藏单位、日期和编号以外,还要在3个月之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微生物菌种存活证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上述④、⑤手续的,将视为菌种未提交保藏。 
  (7)第⑩栏:分案申请 
   当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时,申请人除应当对该申请进行修改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外,还可以将申请中包含的其它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按照一申请一发明的原则重新提出一件或多件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的申请日,如果原申请有优先权要求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的优先权日。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的,在1993年以前要填写专门的分案申请请求书。现在分案申请不再设立单独的请求书,而将其作为请求书中的一个栏目。 
   ①分案申请不得改变申请的类型。原申请是发明,分案申请也应当是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也一样。分案申请改变类别的不予受理。 
  ②提出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的申请人或其合法继受人。原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分案申请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 
   ③分案申请可以由申请人主动提出,也可以在接到审查员认为原申请缺乏单一性,并要求对申请内容进行限定的通知以后提出。但专利局对原申请发出授权通知书以后,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④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在本栏内填明原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原申请的申请日即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未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的,按普通专利申请处理。 
   ⑤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如果超出后又不愿删去的,分案申请予以驳回。 
  ⑥分案申请应当按照新申请的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缴纳申请费;同时应当在提出分案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补办以原申请的申请日为计算起点的已经到期的各种手续,缴纳已经到期的各种费用。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应当注意提出实审请求和缴纳维持费的期限都是从原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的。如果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则实审请求期限还要从优先权日起计算。 
   ⑦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在提交分案申请的同时,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交的,应当在接到审查员的补正通知后按规定期限补交,否则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8)第⑾栏:要求优先权声明 
   我国专利法规定:优先权有两种,一种是外国优先权;另一种是本国优先权。这两种优先权都不是自动产生的,必须在申请时提出声明,并办理规定手续,经专利局审查后才能享有。1993年以前,优先权声明有单独的表格,现在已作为请求书的一个栏目。 
   ①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本栏填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受理国或受理局(当受理局是一个 巴黎公约成员的国际组织时,例如欧洲专利局时,可以填写受理局);填明由在先申请的受理局确定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填明受理局给予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要求优先权而未填写本栏目,或者要求外国优先权而未填明受理国(局)和申请日的,要求本国优先权而未填明申请日、申请号的均视为未提出优先声明。 
  ②受理国(局)可以用国家或局的简称填写,例如中国,欧洲专利局;也可以用国际标准国别代吗填写,例如CN、EP。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不得省略受理国名称,不得填写成"我国"而应当填写:中国或CN。申请日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按照年、月、日顺序填写,例如1992.10.7。申请号应当按照在先申请的受理国(局)给予的形式填写。 
   ③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填明每一项在先申请的受理国(局)、受理国(局)确定的申请日以及申请号。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其提出优先权请求的12个月的期限从申请日期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 
  ④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与先申请的申请人必须一致。如果不一致(包括申请人有增加或减少),应当在申请前办理好优先权转让手续。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如果在先申请仍然是有效的,则不能单独转让优先权,应当与在先申请的申请权一起转让。因为从要求本优先权的申请提出之日起,在先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⑤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提出申请起两个月内,按照要求优先权的项数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每项50元)。要求外国优先权提交经原受理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逾期未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或者未提交申请文件副本的,优先权请求视为未提出。 
   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要求本国优先权,但是可以要求外国优先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期限是6个月。以上栏目的填写都应当打字或印刷,否则专利局将不予受理。 
  (9)第⑿栏:不丧失新颖性说明我国专利法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前6个月内公开自己的发明创造,不损害自己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①这些特殊情况中的两项印在本栏"□"后,一是申请前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过;二是申请前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发表过。有上述情况斩应当在"□"中打勾。如果申请时忘记打勾,以后补交声明是不允许的。 
   ②提出上述声明(即在"□"中打勾)的,应当在申请日起两个月提交有关证明。例如展览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被展出的内容和日期的证明,或者有关会议组织单位出具的发明创造被发表的内容和日期的证明。 
   ③展览会的主办部门应当是我国政府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组织者应当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是在国家科委或全国科协注册的全国性学术团体。 
   ④尽管有对新颖性的这种宽限规定,但是申请专利以前公开发明创造内容,对发明人、申请人进行专利保护还是很不利的。申请人应当尽量避免在申请以前公开发明创造内容。 
  (10)第⒀栏:请求保密处理 
  本栏只有发明专利请求书才有。按照规定,国防系统各单位的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向国防专利局提出申请。在非国防系统的产品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如果申请人认为该申请的技术内容可能涉及国家重大利益,不宜公开,可以在本栏打勾,要求进行保密审查。但是,是否予以保密由主管该技术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决定。需要保密的,由专利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以及批准的保密专利在解密以前不向社会公开,也不得向国外申请专利,保密专利的转让和实施除须经专利权人同意以外,还必须经原决定保密的部门批准。 
  (11)第⒄、⒅栏:文件及附件清单 
   ①清单由申请人填写,专利局负责核对,以证实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并检查申请文件是否还夹带或附有其它文件。 
   ②申请人应当在清单上填写每一种文件的份数和页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或附件,清单上未列出的,可以补写在后面。 
   ③文件提交情况以专利局核实为准。专利局将核实情况填写在请求书上,并将其中一份连同受理通知书一起寄给申请人。 
  (12)第⒆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签章是文件产生法律效力的基本条件。 
   ①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亲自签字或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有几个申请人的应当有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但应当同时提交由申请人签章的专利代理委托书。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由共同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同时提交有全体申请签章的专利代理委托书。 
   ③签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姓名或名称一致。签章不得复印,不得代签。 
   ④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签字手续未履行。例如,请求书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但未同时提交有效的专利代理委托书的,该签章手续无效。 
  (13)第⒇栏:请求书寄送栏目 
  请求书寄送栏目由申请人填写,它是受理通知书寄送的地址,如果填写不清楚,可能导致受理通知书无法送达。申请人已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本栏目应当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地址、名称以及代理人姓名;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申请人(一个申请人时)或申请人的共同代表(几个申请人时)的地址、姓名。申请人是单位时填写单位的地址、名称及联系人的姓名。 
  2.说明书 
  (1)一般要求 
  ①应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能够根据此内容实施发明创造。说明书不能隐瞒任何实质性的技术要点。 
   ②说明书中要保持用词一致性。要使用该技术领域通用的名词和术语,不要使用行话,但以其特定意义作为定义使用的,不在此限。 
   ③使用国家计量部门规定的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 
   ④说明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说明书的附图应当附在说明书后面。 
   ⑤在说明书的题目和正文中,不能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例如"最新式的……"、"世界名牌……"。不能使用意义不确切的语言,例如"相当轻的……"、"……左右"等。不允许使用以地点、人名等命名的名称,例如"×××式工具"。商标、产品广告、服务标志等也不允许在说明书中出现。说明书中不允许有对他人或他人的发明创造加以诽谤或有意贬低的内容。 
   ⑥涉及外文技术文献或无统一译名的技术名词时要在译名后注明原文。 
  (2)说明书的结构和内容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发明或实用新型项目本身的特殊情况需要以其它方式说明外,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和要求撰写。 
   ①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名称,必须与请求书中的一致,应简洁、明确地表达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主题。可以按其技术性质来命名;碱法去除水中硬度",或按用途命名,如"照相机自动测距装置"。如其技术与用途密不可分,也可以使用双重命名法,如"自废显影液酸法提取银的方法及装置"。字数一般以15个字为宜,最长不超过40个字。名称应书写在说明书首页的顶部居中位置,下空一行写说明书正文。 
   ②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这是正文的第一自然段,一般应先用一句话说明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直接所属的技术领域,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而不能写成发明本身,例如,若发明是对主振时钟电路中的比较器的接法进行了改进,可以写本发明涉及一种由比较器组成的主振时钟电路"。 
   ③写明申请人了解的对理解、检索和审查本发明创造用或有关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 
④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或任务,说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一段频当和上一段相呼应,针对上面提到的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从正面说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时可以提出多个目的或任务,但是它们必须是同一个发明或者同一个发明构思下的几个发明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 
   ⑤清楚、简明地写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该技术方案,并能够利用该技术方案解决所提出的技术问题,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是各种技术措施的有机组合,而技术措施一般是用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所以清楚、简明地写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就是用若干技术特征的有机结合来限定发明。一般情况下,这一段有关发明的技术方案的描述和权利要求中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叙述,在实质性部分是完全相同的。 
   ⑥发明或实用新型同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特点或积极效果,可以从方法或者产品的性能、成本、效率、使用寿命、材料、能源消耗、操作方便安全或减少环境污染等诸方面进行比较。评价应当客观、公正,不应有意贬低现有技术。优点、特点或积极效果的结论可以通过对发明同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的对比分析得出,也可以通过统计资料或实验数据得出,但是不得采用不实语言进行欺骗或者作无根据的断言。 
   ⑦对附图的图面说明的要求:如必须用图来帮助说明发明的技术内容时,应有附图(关用新型必须有附图),而且应对每一幅图作介绍性说明,一般用"图1是……","图2是……"的方式进行简要说明即可。例如:"图1是本发明主振时钟电路的线路图","图2是所示电路中控制端A的电压波形图"。 
   ⑧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并将其作为一件典型实例,列出与发明要点有关的参数及条件,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加以说明,技术中不能隐瞒任何实质性的技术要点,如必要时,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比较宽的情况下,和在难以从理论分析或者根据实践经验判断发明的适用范围的情况下,应当例举多个实施例。特别有关化学物质的发明通常都要例举几个、甚至几十个实施例。通过这一段的描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能够根据此内容实施发明创造,并且使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的内容明确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⑨发明如果是涉及微生物方面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写明该微生物的特征和分类命名,并注明拉丁文名称。上述说明书的几个部分,一般都要采用单独段落进行阐述。对于内容特别简单的发明创造,上述⑤、⑦、⑧所述内容可以合为一段。 

  3.权利要求书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被批准的权利要求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是专门记载权利要求的文件,它由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组成。 
 (1)权利要求书的一般要求 
  ① 权利要求书的文字书写、纸张要求与说明书相同,也应当使用专利局的统一表格。 
  ②权利要求书是一个独立文件,应与说明书分开书写,单独编页。 
  ③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技术名词、术语应与说明书中一致。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字式,但不能有插图。除绝对必要,不得引用说明书和附图,即不得用"如说明书所述的……"或"如图三所示的……"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为了表达清楚,权利要求书可以引用设备部件名称和附图标记。 
  ④权利要求应当说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其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附图标记,这些附图标记应当置于形或图形的括号中,"如……电阻[1]与比较器[12]的输出端[16]相连接……"。 
  ⑤权利要求分两种: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实现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称为独立权利要求;引用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别的权利要求,并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它们作进一步限定的权利要求称为从属权利要求。 
  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技术权利要求。所以,一般情况下一件专利申请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符合合案申请要求的几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在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提出,这时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有两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有多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时独立权利要求应排在前面,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紧随在后面。 
  (2)权利要求书的写法 
  一项权利要求要用②权利要求起始端不用书写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可以直接书写第1项独立权利要求,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从序号2往下顺序排列。发明或实用新型有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则各自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分别写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之后。 
   ③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应当分两部分撰写: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和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是权利要求的核心内容,这部分应紧接前序部分;其特征是……"或者"其特征在于……"等类似用语与上文联接。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应当包含发明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解决方案,同时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例如:"1.一种往移动材料上徐覆胶合剂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权利要求1一开始就说明了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该装置有一个可以开关的喷嘴[2],在其后面有一个紧靠着的阶梯台阶[9],(这两个特征是这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其特征在于(特征部分的连接语)所述阶梯形台阶[9]上钻有一个倾斜孔[10],该倾斜孔[10]与一个负压源相接通。(这两个特征是这项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上述权利要求中并没有列出喷涂装置的所有技术特征,例如行走机构、控制机构和机架等。因为它们是现有技术,并且同发明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没有直接的技术关系,所以不必一一列出,只要写出发明要求保护的主题名称"一种往移动材料上徐覆胶合剂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就会明白,这些技术特征不言而喻地应当包括在内。 
   ④从属权利要求也应分两部分撰写:引用部分、限定部分。 
  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名称,例;权利要求1所述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它们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以及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的进一步的限定。也应当以"其特征是……"或者"其特征在于……"等类似用语连接上文。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只能引用排列在前的权利要求。同时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时,只允许使用"或"连接,例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间隙式胶合剂喷涂装置,其特征是……",这样的权利要求称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能作为另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对象。 
   ⑤同一构思的两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合案申请,因而可能存在两项独立权利要求。这时应当确定一项为主要的,作为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另一项排在后面成为与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平行的、有独立的法律意义的权利要求。例如,一项产品发明和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发明可以合案申请,这时一般常常把产品作为权利要求1,其后跟随若干个产品的从属权利要求,例如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3等,然后再依次排列方法独立权利要求和方法的从属权利要求。⑥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中的权利要求应当受说明书的支持,其提出的保护范围应当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相适应。 

  4.附图 
  附图是用来补充说明说明书中的文字部分的,是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发明说明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有附图,也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说明书必须有附图。附图和说明书中对附图的说明要图文相符。文中提到附图,而实际上却没有提交或少交附图的,将可能影响申请日。附图的形式可以是基本视图、斜视图,也可以是示意图或流程图。只要能完整、准确地表达说明书的内容即可。附图不必画成详细的工程加工图或装配图。复杂的图表一般也作为附图处理。 
  有关附图的具体要求为:(1)附图用纸规格与说明书一致,并应采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格式。(2)图形大小要求其在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但为保证版心,图形不宜过大,最大不超过220×145毫米。如果一张纸画不下,可以用截断线分割后连续画在几张纸上。(3)附图要使用黑色绘图墨水和绘图工具绘制。不得用铅笔、钢笔、圆珠笔等绘制,不得着色,不得用照片、蓝图、油印件,但可以使用复印件。(4)图形线条要均匀清楚、适合复印要求。图形应当大体按各部分尺寸的比例绘制。发明创造的关键部位,或者为了表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别,可以绘制局部放大图和剖视图等。(5)图形应当尽量垂直布置,如要横向布置时,图的上部应当朝向图纸的左边。(6)几幅图可以画在一张图纸上,也可以一幅图连续画在几张图纸上。不论附图种类如何,都要连续编号,标明"图1"、"图2"等。如有几张图纸模;分页码/总页码"的形式,如2/5,表示总共5页图纸,这是其中的第二页。(7)为了标明图中的不同组成部分,可以用阿拉伯数字作出标记。附图中作出的标记应当和说明书中提到的标记一一对应。申请文件各部分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标记应当一致。(8)除非经审查员同意,附图中只允许有,例如"水"、"汽"、"开"、"关"、"A-A";等少量简单文字,不应有其它注释。对附图图面的说明或解释应当放在说明书相应的段落中。物件的尺寸一般不必在附图中标出,除非该尺寸的大小涉及发明本身、需在说明书中对该尺寸的大小作专门的阐述。 

  5.摘要 
  摘要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内容的简要概括。编写和公布摘要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众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方便专业人员及时了解本行业的技术概况。摘要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和过多的对发明创造优点的描述。(2)摘要中可以包含有最能说明发明创造技术特征的数字式或化学式。发明创造有附图的,应当指定并提交一幅最能说明发明创造技术特征的图,作为摘要附图。摘要附图应当画在专门的摘要附图表格上。(3)除非经审查员同意,摘要的文字部分一般不得超过200个字,摘要附图的大小和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辩出图中的细节。 

  6.外观设计图片、照片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要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提交不同侧面或者状态的图片或照片,以便清楚、完整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一般情况下应有六面视图(主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必要时还应有剖视图、剖面图、使用状态参考图和立体图。图片、照片要符合下列要求: 
  (1)图片 
   ①外观设计图片的用纸规格应当与请求书的一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限定的格式。 
   ②图片的大小不得小于3×8于厘米,也不得大于14.5×22厘米。图片的清晰应保证当图片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③制图时要使用黑色墨水和绘图工具,不得用铅笔、圆珠笔或钢笔绘制。图形线条要均匀、连续、清晰、适合复印要求。要求一式两份的不能用油印件、蓝图代替,应当使用原图的复印件。 
   ④图形应当垂直布置,并按设计的尺寸比例绘制。要横向布置时,图形上部应当朝向图纸左边。 
   ⑤图中一律不画中心线、尺寸线、阴影线,一般也不得出现虚线或标记线。图形中不允许有文字、商标、服务标志、质量标志以及近代人物的肖像。文字经艺术化处理可以视为图案。 
   ⑥几幅视图最好画在一页图纸上,若画不下,也可以画在几张纸上。有多张图纸时应当顺序编上页码。各向视图和其它各种类型的图,都应当按投影关系绘制,并注明视图名称。 
   ⑦几类特殊类型产品的外观设计绘制要求:a.组合式产品,如组合音响设备、组合玩具,应当绘制组合状态下的六面视图,以及每一单件的立体图。b.可以折叠的产品,如折叠椅、折叠车,不但要绘制六面视图,同时还要绘制使用状态的立体参考图。使用状态可以用虚线画出。c.内部结构较复杂的产品,如电视机、电动机等,绘制视图时,可以将内部结构省略,只给出请求保护部分的图形。d.圆柱型或回转型产品,如茶具、咖啡具,应当绘制每件产品的六面视图。 
   ⑧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的彩色图片应当用广告色绘制。色彩和纹样复杂的产品,如地毯等的色彩与纹样,要使用彩色照片。绘制彩色图片的纸张,应用较厚的绘图纸绘制后粘贴到标准表格上。 
   ⑨当产品形状较为复杂时,除画出视图外,还应当提交反映产品立体形状的照片。 
   (2)照片 
   ①对外观设计照片的尺寸要求与图片相同。 
   ②照片应当图像清晰、反差适中,要完整、清楚地反映所申请的外观设计。 
   ③照片中除要求保护的产品外,一律不得有衬托物或陪衬物。背景应当根据产品阴暗关系,处理成白色或灰黑色。彩色照片中的背衬应与产品成对比色调,以便分清产品轮廓。 
   ④关于特殊类型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提交的照片要求,请参照图片要求的第7条。 
   ⑤照片不得折叠,并应当按照视图关系将其粘贴在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的表格上。图的左侧和顶部最少留2.5厘米,右侧和底部留1.5厘米空白。 
   ⑥照片一式两份时不得使用复印件,应当使用两份洗印件。 

  7.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是对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进行的简要解释,是对图片或照片的一种补充。简要说明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用途。简要说明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凡属下列情况者应当有简要说明:

(1)省略视图:外观设计产品左右、上下、前后对称时,可以各省略一幅视图,但要说明。例如“左视图和右视图对称,省略右视图”。此外,外观设计产品某一个不属于创作部位的方向,也可以省略视图,但要说明,例如“产品底部不属于创作部位,省略仰视图”。

(2)突出主题创作部位:在外观设计较为复杂,对已有设计部分、创新部分不易被人注意的情况下,可以写明主要创作部位或设计要点,以加强专利批准以后的保护。例如台灯外观设计,包括灯罩、灯座、灯架、灯头等几部分,如果创新设计只涉及灯罩部分,其它部分采用已有设计,应予以说明。

(3)补充图片或照片中难以清楚表达的内容:如果产品外表或部分外表是用透明材料制成,图片和照片都难以清楚反映"透明"这一设计内容时,可以在图片或照片透明部位引出标记线,注上符号A、B等,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A、B等处为透明部位。

(4)图片或照片只表示产品局部时,较长的产品,如型材、工字钢等,可画一段长度,在简要说明中说明产品全长宽比例。有些纺织物,如地毯,上下左右都可以省略,只需画出局部花样与纹路,但在简要说明中应说明地毯的长、宽尺寸。

(5)外观设计产品的效果与制造的特殊材料有关时,简要说明中应注明材料。

(6)对需要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产品,除了提供彩色及黑白图片或照片各一套外,还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如本产品要求保护色彩。

(7)新开发的产品,特别对在外观设计分类表(洛迦诺分类表)中尚没有的,要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目的,以便明确保护类别和补充分类表。应当提交简要说明,而申请时未提交的,经审查员同意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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